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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
对策一是细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强化规划调控作用。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分为建设用地区域、农用地区域和未利用地区域。这种分法过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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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⒉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其他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条件。核发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基本运作形式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甲地块)复垦成农用地,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乙地块)进行非农建设。一般情况,这两个地块不可能相邻,绝大多数分属于两个土地使用者或分属于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时,往往采用“推磨”的形式——把甲地块复垦为农用地,沿着推磨线路,与相邻的土地使用者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等量、等质的土地调换,以此类推,直至调整到乙地块的位置。通过与中间土地使用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等量调换,使被占用的农用地成为复垦的建设用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飞地”,即可直接利用。存在问题一是选址不当。一些地方为了尽快达到用地的目的,在选择用来置换的地块时把关不严,所选地块不在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内,而属于建设用地。二是重用地、轻补充。有的对复垦验收把关不严,不能达到与所占农用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要求;有的则只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至于用于复垦的地块是否复垦,数量、质量如何,不再进行跟踪管理。三是操作性差。用于复垦的地块在原来使用时已经完成相关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采用推磨的形式进行置换后,可以避免对被占用地块的重新补偿、安置。但以这种形式逐一调整,战线较长,且涉及相当多的土地权益人。要妥善解决相关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保证权益人的土地合法权益,时间长、难度大。同时,还要对置换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进行重新登记,后续工作面广量大,相当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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