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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市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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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市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企业破产,工伤职工留守结束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应该是以结束留守工作时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于当时已一次性处理完了,那么现在就没有什么待遇了。如果当时没有一次性处理完,则还应享受工伤待遇: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级伤残)。根据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企业所欠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你个人帐户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你母亲的补偿费在第一顺序中清偿.你可以查阅一下我国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你提出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再有,当地政府的文件不是法律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如果其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属于无效。
申请认定工伤了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计算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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