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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补偿待遇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二次就业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治疗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地方性的相关实施细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二、具体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三、关于赔偿权利人直属亲系的认定: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年满50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普通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社保局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十种情况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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