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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其次,债权人应当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应当举证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合法的债权关系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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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证明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代位权诉讼怎么举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一、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法官主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比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二、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此处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无法提出以诉讼或者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则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要求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我们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举证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进行举证证明。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 (2)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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