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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举证必备。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与《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立法精神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二,行政复议的目的性。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乏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效完成对自己所提复议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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