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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采用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被告作证,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是谁主张举证的原则。第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第三,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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