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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可以撤销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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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认定: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面临生命危险,他人的暴力威胁等;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要求对方签订不公平或者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有情势变更原则,认定显失公平要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客观情况以及主观意思,但撤销该类合同必须经由法院撤销,而且有一年的时效限制。
一般来说是可以撤销的。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二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实施某种民事行为三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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