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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并无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并未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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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可视为怠于行使债权。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1。主观上,债务人不愿意行使与债权有关的债权或从权利。2、客观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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