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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探讨

2024-12-08
首先,互换土地是否需要发包方备案并非互换土地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虽然该规定强调备案,但备案仅作为行政管理手段,性质上仅为公示,便于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以未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因此,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 再次,从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出发,应确认互换土地的效力。农户互换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耕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尽管互换土地的农户未向村小组提出书面许可申请,甚至有的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的秩序,应认定互换土地的协议效力。否则,土地流转不稳定将带来农业生产秩序的混乱,同时产生大量农村土地纠纷。 最后,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合法自愿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订立互换土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享受协议约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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