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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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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交通事故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扣留车辆后,到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事故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根据25条规定: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的;机动车有盗抢或者拼装、达到报废标志嫌疑的;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路运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如果需要收集证据,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根据29条规定,酒后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人,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涉嫌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依法扣留行驶证。
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记6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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