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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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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警部门在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扣押的法律依据和行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制作扣押清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未收到的,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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