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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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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定作方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承揽方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一方。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合同类型。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加工承揽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约定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完成的。3、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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