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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商住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40年。地下车位列入公共面积分摊,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地下车...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商住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40年。地下车位列入公共面积分摊,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地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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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 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一般来说,小区的地下车位是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但是和小区一样是有产权的,时间也是和小区的产权时间一致。一般来说,住宅性质是70年,商业性质是40年。目前所谓的卖停车位实质上是长租,因为车位是属于小区共有的财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是不能买卖的。至于五和业主签订的所谓“车位买卖”合同,应该是没有产权证的,至于使用权的期限,要以合同签订为准。
社区停车位1,建筑面积分摊地下停车位相信大多数业主喜欢地下停车位,他们的车停在地下,不需要遭受阳光和雨,如果地下停车位(图书馆)建筑面积不分摊,开发商单独获得车库产权(当然不能做产权或禁止销售,属于所有业主),开发商可以向买方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社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买方。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的产权,车库也应由业主共享,其收入也应属于业主。2、建筑面积分摊的地下停车位(图书馆)面积作为共享面积分摊的,开发商无权出售。这类地下停车位(图书馆)属于所有社区业主,严格属于社区配套设施,可由社区业委会委托给业主使用,并按照《中华人民防空工程法》的规定由投资者出租。人民防空工程收入扣除必要的地下停车位后,属于投资者的管理费用。3、人民防空工程。如果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地面商品房的购买资金中,那么随着商品房的销售和业主购买的完成,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所有业主,收入应该属于所有业主,否则属于开发商。4、开放式地面停车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车停在一些线路停车位上,这些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因为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所有业主,所以开发商无权出售开放式地面停车位。此类停车位可由业主会议授权行业委员会委托物业租赁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纳入社区维护资金。5、改造停车位是一种严重的非法经营,部分开发商为了利用建筑的地下空间而改造为停车位(仓库),该停车位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处置这些停车位(仓库),应属于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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