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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形式约定违法内容该公司以合同中约定为由,坚持扣发职工郭某的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这种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这家工厂把职工未完成承包任务作为未提供正常劳动来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地作出如下规定,《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职工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因此,确定企业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条件只能是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本案中,该公司把职工没有完成承包生产任务视为未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显然是不对的。实际上本案中郭某与其所在车间职工完不成承包任务,是因为人员变动所造成的。 第二,用合同形式约定违法内容。该公司以合同中约定为由,坚持扣发职工郭某的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这种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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