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出入口数量应当不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应当满足双向行驶要求;停车泊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应当不少于3个,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7—1);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四)停车设施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五)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业配建停车设施一般应当分开设置,并分别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六)结合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设置独立区域、单独的出入口和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空中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三)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四)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五)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2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