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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是可以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在仲裁作出裁决前已经制作调解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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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劳动仲裁撤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另一种是按撤诉处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应当按照撤销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仲裁中发现遗漏,可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裁决结果生效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决生效的,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两年不同的概念,并非楼上所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请求涵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赔偿金,只存在补偿金,是违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补偿金,只存在赔偿金,只是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且计算年限也与补偿金计算年限有差别,不能因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就认为赔偿金里包括了一个补偿金。仲裁申请人或仲裁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当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原仲裁申请人为被告,以下统称申请人)主张赔偿金,没有主张补偿金(事实上也不可能既主张赔偿金又主张补偿金,道理很简单,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主张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主张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查明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直接裁决或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当在申请人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裁决或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裁决书或判决书中可以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原申请人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则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另行提起仲裁及诉讼。所提问题中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审理过程中审呀审的还审出申请人还有几个月工资没拿,或者还有加班费没支付,申请人又没主张工资和加班费,你说法院做出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判决,是不是很荒唐呢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重新起诉。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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