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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对其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
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土地承包收益及可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区别认定:家庭联产承包户基于承包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中各成员的共同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所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获得的补偿应当认定为个人收益,可以继承。三.承包户内成员之一死亡后,其生前与其他成员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政府补偿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根据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承包户内成员共同共有,不属于个人遗产或者收益,不存在继承;但是,在承包户或者分种户成员死亡前,承包户或者分种户内已经对上述款进行了分配,分配给死亡者的数额,可视为个人遗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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