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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或支出),与所得税有关,与增值税无关。...
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要看违约等情况。 如果合同未履行就发生违约,或者是销售方违约,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据。 如果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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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尚未执行完毕”是指生效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日期在8月1日试点实施之后。 二、对于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涉及跨期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也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产生的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补偿,是依附于这一应税业务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比如逾期发货,所以赔偿补偿金的,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履行,但是房产中介服务已发生的,就符合上述阐述,缴纳增值税。 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比如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从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合同没有执行,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该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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