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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在当地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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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前提下,当事人是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1、在当事人的子女是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又没有向当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是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或者村会计等,根据对方的答复完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存在地方性差异,应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1、当事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原则上来说,在农村的宅基地是会在当事人户口迁出后的一定时限内,由原集体收回的,相应的待遇,也就不能享受了;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和男女两方当初离婚的方式有关系: 1、诉讼离婚的(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限定予以解决;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裁判或调解书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子和原由。 2、协议离婚的(1)解决户口迁移,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获到落户的地址认可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手续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解决迁入手续;(2)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解决会有分别的限定,建议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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