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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务派遣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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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务派遣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险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它材料。一旦被鉴定为职业病,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可依法享受相关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务派遣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险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它材料。一旦被鉴定为职业病,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可依法享受相关工伤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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