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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变更登记程序: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双方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和经济援助金额的,可以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
1、离婚协议的变更登记程序: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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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二、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过去了,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同意变更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的文件;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使用A4纸。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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