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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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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对于一些特殊的房产,在申请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此时房产抵押受限。
《》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属票据抗辩权限制的除外情况。由此可见,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 (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这里的明知,是指受让票据时已经知道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时不知,后来才知道的,不构成“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学上把对这种持票人的抗辩,叫做“知情抗辩”,属于“恶意抗辩”之一种。 (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继受其前手之权利瑕疵,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故持票人请求付款时,被请求的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其请求。学理上称这种抗辩为“无对价抗辩”。
《》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属票据抗辩权限制的除外情况。由此可见,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 (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这里的明知,是指受让票据时已经知道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时不知,后来才知道的,不构成“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学上把对这种持票人的抗辩,叫做“知情抗辩”,属于“恶意抗辩”之一种。 (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继受其前手之权利瑕疵,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故持票人请求付款时,被请求的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其请求。学理上称这种抗辩为“无对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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