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
回购,是指符合证券公司规定条件的融入方,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做质押,用来融入资金。并且约定在未来的期限内返还资金,解除质押交易。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质押和质押式回购有何区别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关于股票质押回购案例,可参考以下案例:国内某证券公司(代表某资管计划)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于2014年9月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确认书,约定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利率为8%,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5, 737,500股、限售流通股4, 462,500股作为质押标的证券。在到期回购日之前,因国有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原高管李某应依照协议约定提前回购,然其表示无力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经双方协商沟通后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国内某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回购协议直接处置标的证券,并将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融资金额、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6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