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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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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四十五日之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日算起;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五日,但要书面通知各当事人。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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