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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确认才能生效,简单点说,就是赠予的行为需要经过父母的认可,而协议离婚赠予合同中的赠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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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确认才能生效,简单点说,就是赠予的行为需要经过父母的认可,而协议离婚赠予合同中的赠予行为,是由父母双方确定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就只能由他自己做出确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需要父母与子女另外签订赠予合同,单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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