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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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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的。诉讼期是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有: 第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书; 第 二、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 三、伤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替代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伤者是否为工伤进行确认; 不能对未经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性评定。故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以实现。
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如果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阻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行使权利的,应当顺延申请时限。如果没有发生阻却事由的,法定期间经过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受伤职工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所列举的情形,还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性质不因是否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而改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虽然无权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但有权起诉要求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也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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