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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房产税政策资料截止至2019年

2021-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地产税由所有权人支付。所有权归全国人民所有,由经营管理部门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所有权所有者、承包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所有权未确定或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支付。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具体减去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地产原值作为依据的,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地产的核定。房地产租赁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地产税税率按房地产馀额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免除房地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个人房地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个人房地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个人房地产四、个人非营业用房地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地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人外,纳税人纳税确实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定期减免或免除房地产税。第七条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付款。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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