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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开庭时不出庭的,请律师出庭。...
应该分情况对待: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庭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缺席判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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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女)拒签法律文书,拒绝出庭应诉的行为并不能阻止其与原告韦某的婚姻走向破灭。今年4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感情破裂无法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黄某时,黄某认为只要不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拒绝出庭应诉,就可以阻止法院判决其和原告离婚,经反复释明仍拒绝签收。本院依法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给被告后,在原定时间开庭,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原来,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按农村习俗于1984年正月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共育有2个子女,均已成年。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觉得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遂于2003年元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不再与被告联系,双方因此分居已达7年之久。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处理属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时,首先调解,调解失败的,需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达7年之久,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法院在单方对原告调解失败后,遂作出准予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离婚的判决。
只有案件当事人才有权查询,您不是当事人,则不能查询。
如果不到庭案件事实问题将无法审查清楚。当现实当中有很多问题出现,被告经传票或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时候发生,这样不经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审判当中,通常是在几次传唤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官会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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