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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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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⒊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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