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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是不是对所有与涉案有关的财物都能查封、扣押

2023-06-11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杜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而具体,但需要正确理解: 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为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一般只是加贴封条,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国家机关重复查封同一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会造成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冲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如果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查封,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处于该国家机关的控制中,其他机关或者组织通过查封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也就实现了,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对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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