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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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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但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生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十七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更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参加审判,而有的陪审员成为“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这不符合法律设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有必要予以纠正。从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看,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上限,是解决实践中“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办法。为此,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年度数量上限确定后,应当对所有人民陪审员平等适用。此外,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跨年度结案的情况,对该案件在统计时应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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