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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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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与庭审、庭审中询(讯)问、评议案件的权利;在合议庭享有法定的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等。人民陪审员还享有依法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官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有举报和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比如,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因参审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陪审制度,二审程序不适用陪审制度;第二,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吸纳人民陪审员参审,第178条、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8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根据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单位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给人民陪审员履职造成很大障碍。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工作安排、调配、请假等方面给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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