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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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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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