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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
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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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条件是: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所在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有5年以上的当地城市永久居留权,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法律的赡养、赡养或者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待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廉租房申请程序: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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