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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
申请条件主要如下: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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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条件是: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所在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有5年以上的当地城市永久居留权,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法律的赡养、赡养或者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待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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