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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逃逸,认定商业险免除保险责任

2022-10-27
交通肇事后逃逸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廖长彬死亡赔偿金2.5万元,其余损失5.9万元由廖细兔赔偿。廖长彬系廖三中之父。2007年11月13日20时30分,A驾驶赣D04646二轮摩托车搭载廖三中在吉水高速公路连线7KM+200M处与廖细兔驾驶的赣K21376中型货车相撞,造成A、廖三中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廖细兔驾车逃逸,后被抓获。2007年11月22日,吉水县XX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廖细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K21376中型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5万元,商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法院认定商业险免除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交通事故中已造成A、廖三中两人死亡,且两名死者的家属均已向法院起诉索赔,为此,应向廖长彬赔偿死亡赔偿金2.5万元。赣K21376中型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但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肇事逃逸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廖细兔应当知道肇事逃逸的后果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其仅以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足。为此,保险公司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部分被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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