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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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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后才自首。交强险获得赔付后,申请商业险的赔付,保险公司按照免赔条款拒赔。对于本案也就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合同约定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不予赔付。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未作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个人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肇事方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填写内容项及商业险条款文件,只能证明在投保人声明栏内有肇事方的签名,但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出现上述情形,只是肇事逃逸,交强险应该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但是商业保险对于肇事逃逸的一般不予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当赔偿。肇事逃逸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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