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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死者配偶获得一半,剩余一半由配偶、父母、子女均分,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
夫妻一方死亡,出于某种原因房产可能需要办理过户。不同的情况下,过户的程序略有不同: 1、夫妻一方死亡时留有遗嘱 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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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死亡其房屋过户给配偶的方式:在房主健在的时候,只要带上身份证,遗嘱,配偶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即可;但是如果该房产没有遗嘱,则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配偶无法全部继承遗产。
配偶死亡后,房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一般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上述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遗产房继承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夫妻一方死亡,出于某种原因房产可能需要办理过户。不同的情况下,过户的程序略有不同: 1、夫妻一方死亡时留有遗嘱 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配偶的,有需要的话,健在的一方需携带身份证、遗嘱、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2、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 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受赠人接受赠与需要过户的话,健在的一方需配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带上所需资料以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夫妻一方死亡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夫妻一方死亡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协商房产归属及补偿问题。协商之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要房子的继承人带上所需资料以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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