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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至于如何称呼这种人身关系,可以沿用西方的“生活伙伴关系”这一说法,或者称为“同居伙伴关系”。这样,就可以把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以及其他合伙关系区分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依据不同的事实,其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应该按普通离婚案件的原则处理。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审理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但是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受到时间限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是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现在一般不再有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新的条例施行之日起及以后所发生的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只有一种性质即非法同居关系性质。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一个时期,此时有的男女会选择尽快结婚,但有的还是一直维持非法同居关系。不过并不会因为父母关系不合法就影响到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提供了同样的保障,作为父母也是需要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
1、何为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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