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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使用的概念。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什么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一)1...
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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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使用的概念。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什么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年2月1日起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的近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是1994年年2月1日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然按同居关系处理。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使用的概念。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什么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年2月1日起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的近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是1994年年2月1日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然按同居关系处理。
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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