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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息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请假条”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但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不固定,也可以固定。一般最常用的格式如下:标题(居中):请假条上款(顶格写部门的名称或领导人的名字):正文(请假缘由、起止日期及天数)如:因...需要请假,请假时间自2006年x月x日至2006年x月x日共xx天,恳请领导批准。下款(标在右下)..请假人:xxx...XXXX年XX月XX日请假条张老师:今天,我因感冒发烧,不能到校上课,请假一天,请予批准!请假人;XX2008年X月1X日
规定病假的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由于职工身体不适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职工只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就必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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