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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收养人必须提供的证明书和资料:1、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
首先要审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的收养条件,如是否有其他子女,是否具备收养孩子的经济条件等。其次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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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一直没有户口,收养人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孩子有户口,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开接受证,然后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一般有三类: 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被收养人为由福利机构送养的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7、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无子女;5、被收养人属于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为亲生子女,不可为领养的子女);6、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7、送养人双方同意送养。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8、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收养人不受无子女的限制;6、送养人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7、送养人一方系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生父或生母,以上部分被收养人,若年龄超过18周岁,则户口不能迁移。
收养福利院弃婴、儿童的登记程序 若收养福利院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程序: (1)进行咨询; (2)收养人递交《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婚姻、子女、经济、职业情况及收养的目的等),在福利院登记排队相看小孩,小孩选中后,经与福利院办妥有关手续后,可将被收养小孩领回家试养,若满意,到福利院办理有关手续; (3)到当地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弃婴公告。弃婴公告刊登见报后,递交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为期两个月内如无亲属认领弃婴,则民政局在弃婴公告期满之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证》; (4)收养人凭《收养证》到福利院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出证明,之后持户口迁出证明到收养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收养非福利院小孩的登记程序(收养社会弃婴、孤儿、三代以内、特殊困难的子女、继子女的登记程序)若收养社会弃婴、孤儿、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在弃婴发现地或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3、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彩色照片;(大一寸三人合影相片三张、大一寸小孩相片三张); 5、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7、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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