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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的规定

2024-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如果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 在合伙企业中,如果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果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在合伙企业的事项上,合伙企业可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议。如果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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