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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房转让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想要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为双方自愿行为。 2、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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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让小产权房引发纠纷近两年,随着房市的火热,潜山县一路走高的房价让部分购房者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导致用来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交易异常活跃,单幅地价从两年前的8万元左右增至现在的26万元,增长3倍多。然而,随着近日潜山法院一记法槌的落下,首次宣判潜山县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也宣告了潜山小产权房的前途和命运。原告胡某为潜山梅城镇八一村村民,因开发区建设拆迁安置在东风新村。2009年12月,其与家住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某达成协议,将安置在东风新村的一处约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后来,胡某又以知悉开发区管委下发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诉至潜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安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以9万元价格将安置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幢。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在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行使释明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判决双方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涉讼宅基地及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将转让款返还被告。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是有效的。具体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置房名额转让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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