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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查询?

2021-01-23 9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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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取决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拆迁安置房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转让合同有效;建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转让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转让。而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因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拆迁安置房指标与拆迁安置房不同,它是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置换或者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资格,属于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有效;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于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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