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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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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临时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2.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社保局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十种情况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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