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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6、法律依据:《民事诉...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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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如果公司仍无力偿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向法院提出破产。
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有担保人的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没有担保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决后在两年内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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