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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6、法律依据:《民事诉...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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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的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里可以追究验资部门、担保人以及主办单位等的法律责任。
1、调查组织者的偿债责任。2、投资者的责任: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成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有担保人的,应当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4、承包商的责任。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企业登记时,其注册资本应经过检查和审查。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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