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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
一、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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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
无力偿还债务的处理方式有: 1、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债务人永久无力偿还的。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如果公司仍无力偿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向法院提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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