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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户口本名字不一致的,可以到村里或者居委会打个证明,然后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将其中一个姓名增加为曾用名,然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将此...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主张过要求对方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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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关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这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失误,作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严格审查合同的书写要求,疏于审查导致不一致的责任主要在保险人,若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影响保单的效力,亦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本意见仅供作参考。更明确的意见有待保单的内容的审查。
离婚证上的名字有一个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应当补办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离婚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的名字不一样,可以由当事人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新的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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